学生干部管理条例(暂行)

发布时间:2019-05-28 15:0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艺术传媒学院学生干部是全院广大学生中的骨干分子,是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,是推动我院发展进步的生力军。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,有利于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;提高学生干部素质,有助于学生工作的全面开展,有助于弘扬校园的新风正气,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。

第二条凡院团总支、学生会在册的各级工作人员(含班干部)均纳入学生干部的管理范畴。

第三条学生干部以“关心集体、热心公益、服务同学、增长才干”为根本宗旨。

第四条为推进我院学生干部制度化、规范化的管理进程,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,依据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会管理章程(暂行)》(2005年8月)、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(试行)》和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章 产生及条件

第五条学生干部来自广大学生,通过组织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产生。

第六条 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条件:

一、政治思想素质好,有责任心和事业心,有奉献牺牲精神,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及高尚的思想品德。

二、良好的专业成绩和较丰富的文化知识。

三、较高的能力素质,包括组织、协调、文艺、文字、口头表达能力等。

四、健康的心理素质、体格、整洁的仪表。

第七条团总支、学生会应按照严格的标准和一定的程序录用学生干部,要保证学生干部的质量。团总支、学生会应根据需要,经过面试、考试、试用,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方可录用为正式学生干部。

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担任学生干部:

一、学习成绩不合格者(包括专业不及格者,学业较差、留降级处分者)。

二、思想道德败坏,有损学生干部形象,在学生中威信较低,不能起表率作用者。

三、违反团总支、学生会纪律情节严重者。

四、违反校纪校规者。

五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。

第三章 选拔和任免

第九条 团总支、学生会干部的选拔、任免,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,注重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工作成绩、工作表现,严格按程序产生。

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、副主席除特殊情况外,均应按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(试行)》所规定的程序产生,部长、副部长级学生干部由团总支副书记、学生会主席提名,并按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(试行)》规定程序产生。

第十一条 团总支、学生会应重视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,考察选拔,注意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(包括年龄、专业、年级、性别等)。

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

第十二条 对团总支、学生会干部应坚持“关心、爱护、严格管理”的原则,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广大学生干部的教育,在工作中加强管理和培养,关心学生干部的生活和学习,使其德、智、体、能全面发展。

第十三条 团总支、学生会负责其所属干部的管理,建立健全相关档案,每学期主动将所属干部的自然状况上报以便加强管理和教育。

第五章 培训

第十四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,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,必须加强培训工作,培训分为新干部入会培训,基本素质培训、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。

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:政治思想教育、学生会工作思路探讨、基本工作方法、基本能力素质等。

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,集中与分散的办法进行。学生会干部须经过团校或学生干部素质提高班培训,成绩合格者方可担任。

第十七条 团总支、学生会及其所属各部(室)应主动、积极地为学生干部提供机会,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条件,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。

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

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实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、提拔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在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
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应坚持以“德、能、勤、绩”为基本内容,具体表现有:政治思想方面、工作成绩方面、学习成绩方面、生活作风方面、组织纪律方面、表率作用方面、参加活动方面、内部评议方面以及团支部、班主任、团总支意见等等,力求全面、客观、准确地掌握情况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,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。定性考核分为优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等。定量考核是把德才标准量化分解,制成测评表,每学期考核一次,每学年综合考核一次。

第二十一条 考核应坚持“四方考核”和垂直管理考核。即本人自评,周围干部评议,所在班级评议(含普通同学意见、所在班、班主任意见),综合平衡后为最后成绩,存于系团总支为素质综合测评的依据。垂直管理考核坚持主席对各部(室)负责人考核,各部(室)负责人对所属部(室)人员考核。考核办法可参照系团总支有关文件实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实绩,86—100分为优秀,76—85分良好,60—75分合格,60分以下不合格,并给予相应奖惩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奖励的措施与内容:

一、举行一年一次院内优秀学生干部评选、表彰活动,并给予相应奖励。

二、对于正常退出团总支、学生会的学生干部(工作半年以上)仍按在册人员对待。

三、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,由院团总支负责。

第二十四条惩罚的措施与内容:

一、违反校纪校规者,除按学院规定处理外,系团总支、学生会将予以公开除名。

二、违反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(试行)》者,按照《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通报批评、撤消职务、劝退、公开除名等处罚。

第二十五条奖惩措施的实行,应以各部(室)为单位,层层向上负责,由系团总支纪检部统一管理。

第七章     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《条例》经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报请校团委批准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《条例》由院团总支、学生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 本《条例》报校团委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 团总支、学生会各部(室)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三十条 本《条例》将在实施中不断充实和完善。